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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2-12-31

  ——以财务会计信息为中心的展开   

  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 田昆儒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披露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种因素制约,所以,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

  实践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

  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一)公司治理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有关人员薪金等,非财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司(作为法人)向社会各利害关系者进行信息披露。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公司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为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这些少数股权者无权或无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政策选择,“用脚投票”是其唯一经济的选择。鉴于上述的事实,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公司向社会信息披露的管制,要求公司广泛地向社会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这不仅针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小股东也有极大的益处。

  应当说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进行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完整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都提出要采用高标准来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披露公司是否能够“持续经营”等,这无疑是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进行公司治理所最希望获取的信息。可以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实现公司有效治理的前提,而高标准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基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上来考察,各国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要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不仅能满足股东的需要,同时还要能满足其他利害关系者,如债权人、潜在投资者、一般公众的需要。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不少国家都针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客观分析,提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除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披露所有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以及对股东决策有影响的信息。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实要求和各国做法上,人们普遍关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包括OECD在内的各个研究报告和治理原则,都要求公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披露信息,这样不仅可使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更加迅速快捷,还可使公司治理信息进一步公开,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评估和决策。在具体做法上,各国通常要求或提倡利用互联网络设立公司的网页,同时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或发表意见,对公司治理的信息逐步或全部在网上披露。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公司治理所需要的信息是全面而综合的,但不同的利害关系者对公司信息的关注点各不相同,但从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财务会计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

  财务会计信息成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评价公司股票价值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其他经济决策在经济上的最终体现。任何投资者都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极为敏感,即使是有关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金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常被用来作为评估其业绩的指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无论股东还是及其他利害关系者,都会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极为关注,人们通过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可获得许多重要而有价值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行动。

  鉴于上述理由,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均对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会计准则、审计人员独立性、内部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世界上第一份公司治理研究报告——Cadbury报告的诞生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有着直接的关系,究其原因就是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影响到了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决策,为了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真实与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必不可少。

  此外,从现代公司治理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上来考察,不仅在财务会计质量上更加注重真实、相关、完整、及时,内容上也有较大变化,已从原先只关心事后核算信息,发展到关注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预测公司盈利和风险已经成为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之一。这些要求和变化都促使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向更高层次上迈进。总之,现代公司有效治理需要财务会计信息的支持,具体而言,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或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6)各种财务会计报告附注;(7)各种会计政策运用的说明;(8)合并会计报表;(9)审计报告;(10)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应当说,所有对于公司治理重要的事项,即使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披露,也应在发生时立即披露。同时也应考虑到,虽然信息披露有助于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以及公司在环境问题、商业道德、与社区关系方面的政策和绩效,但信息披露不能无理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公司也不必披露可能危及其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对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决策和避免误导投资者是必需的。为了明确哪些信息是必须披露的,许多国家使用了“实质性(materiality)”这一概念。实质性信息指的是这样的信息,即如果遗漏或谎报这些信息,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另外,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项目应易于理解,使信息使用者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并且信息获得成本不得过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三、规范我国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我国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近些年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总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所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各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均执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来看出,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需要。鉴于国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以全面指导我国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我国公司治理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

  为保证公司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笔者建议,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

  1.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公司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演变、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关联公司及其关系、从业人员、资本金结构和主要经营指标变化等。公司还应披露在实际工作中所运用的公司治理原则、管理结构和公司政策,特别要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利划分和人员结构,这些信息对评估公司治理非常重要。

  2.公司目标。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其公司目标(竞争性商业目标除外),并应披露与商业道德、环境和其他公共政策有关的政策。这些信息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有助于利用该方面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公司目标一般不作为强制性的信息内容要求披露,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公司应披露该信息。

  3.经营状况。经营状况是潜在投资者及利害关系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不影响商业竞争的前提下,公司应将其生产、订货和销售情况;经营上的重要契约;研究开发活动;设备投资及使用情况等向信息使用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作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决策的客观要求,建议将公司经营状况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样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4.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股权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集中体现,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性质及其稳定性。出资者有权利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结构、投资者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份所有者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中也有该方面的规定。在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方面,至少应披露大股东、主要股东或可能控股股东的名称及控股数量、特殊表决权、股东协议、控股股份或大宗股票拥有、重大的交叉持股关系和交叉担保关系的信息。公司也应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即使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交易,也应披露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变化。

  5.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求得到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评估他们的资格。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的报酬是股东极为关心的事情,通常要求公司应充分披露有关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报酬的信息(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总体的),以便投资者正确评估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奖励机制的效用,如股票期权计划对公司业绩有多大作用。世界各国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等人员报酬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从公司治理和决策有用性角度出发,该方面的信息应尽可能详细,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6.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公司应提供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和他们利益的信息,包括经理层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利害关系者,如债权人、供应商和所在社区之间的关系。有些国家要求广泛披露人力资源信息,特别是人力资源政策。也有不少国家的公司近年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或雇员报告等方式披露该方面的信息。我国公司对该方面的信息披露并没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建议我国在公司治理中增加该方面的信息披露。

  7.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应当说,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直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热点。理论上,财务会计报告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经济业务的客观核算,实行适当的监督,作为对经营者和各有关方面业绩考核的基础;另一方面是为评估股票价值提供基础,引导资本流向,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各国的实践表明,公司治理失败经常与不披露“真实与全面的情况”有关,特别是那些被用来提供担保或公司之间有类似承诺的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因此,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是公司治理成功的前提。由于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公司治理信息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都要求公司全面而详细地披露该方面信息,并且在信息披露质量和及时性上都提出了高标准要求。鉴于我国情况,建议公司在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披露上应加强规范,保证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8.可预见的重大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及不确定性的加强,为维护出资者的正当利益,公司应预测重大风险并及时予以披露是必要的。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市场参与者需要得到合理预期重大风险的信息,主要包括: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对商品的依赖;金融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或汇率风险);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和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风险;以及与环保义务有关的风险等。一般地,将公司是否设置风险监控体系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对信息使用大有益处。

  (二)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支持系统

  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笔者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全方位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支持系统。目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扩大范围、缩短时间,采用现代化手段。从世界各国的趋势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较之以前在内容有扩大化的趋势。传统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而按目前科学决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各国普遍主张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必须的,至少每年一次,尽管有些国家要求半年或每季一次,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事件时更要不定期及时披露。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公司经常主动披露信息,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在此,应建议对一切可能影响经济决策的事件及时而全面地披露其实质,以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判断,并保证所有股东享受平等待遇。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

  2.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建议首先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于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尤为重要。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3.改革审计制度。为提高公司治理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建议改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高质量,不仅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所采用的审计标准,同时也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业务能力直接相关。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他们职业道德和向股东及利害关系者服务的能力。有些OECD国家还建议,对注册会计师从特定客户收取非审计收入的百分比加以限制,另有一些国家要求公司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费用总额。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还很低,远远达不到公司治理和经济决策的需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建议采取下列措施:(1)由另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进行质量检验;(2)禁止向年度报告审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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